又一批危險作業罪執法案例公布
已有人閱讀此文 - -近日,應急管理部印發《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應急管理部門深入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銜接力度,對違法行為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企業,特別是“屢禁不止、屢罰不改”現象,要依法嚴肅查處、從重處罰,著力提高企業違法責任意識,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堅決防控礦山、危化品、工貿等重點行業領域重大安全風險。
近期,湖南、江蘇公布多起涉嫌危險作業罪典型執法案例。
案例一 3月16日,湖南省漣源市應急管理局在安全生產日常巡查中發現七星街鎮虎溪村地段肖某某涉嫌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氣體,在進一步查實后,發現其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存在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行為,且經營品種多、經營時間長、影響大。
漣源市應急管理局在婁底市局的指導下依法做出了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非法所得以及經濟處罰等決定,并將相關線索移交漣源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
案例二 2021年4月21日上午10時40分,江蘇省濱海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安監局執法人員在濱海縣某化機廠有限公司進行安全檢查時,發現該企業鹽酸倉庫有一名人員(戴某某)正在從鹽酸儲罐抽取鹽酸裝到塑料桶內放置三輪車上,經檢查人員現場口頭詢問,三輪車上的桶裝鹽酸準備運往其他鑄造廠。園區安監局檢查人員立即向園區派出所報告,派出所到場取證后將某化機廠主要負責人張某某和當事人戴某某帶回調查。4月22日,濱海縣公安局禁毒大隊將該案件移交至濱海縣應急管理局。
濱海縣應急管理局接到案件后,局主要領導高度重視,立即派人調查。經調查,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危化品經營項目(不得代存代儲),在濱海業務主要由戴某某負責。戴某某為了銷售方便,分別于2016年、2019年和某化機廠的法人張某某口頭協商,在某化機廠內先后放了兩臺鹽酸儲罐(25噸/臺)讓其儲存鹽酸,經雙方協商,某化機廠提供場地讓鹽城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儲存鹽酸,其使用鹽酸的費用與租金相抵。2016年至今,戴某某在濱海負責業務聯系,根據各家鑄造廠在公安機關開取的《鹽酸購買備案證明》統計數量,聯系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由王某某發貨,每次發貨王某某安排槽罐車(30噸左右)運至濱海某化機廠,卸貨至儲罐內,戴某某根據各家使用數量,用塑料桶(25公斤/桶)分裝后送往各家鑄造廠。
2021年4月27日濱海縣應急管理局對儲罐內的物質進行抽樣,同時查封,并安排專人送往應急管理部危化品登記中心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該物質為鹽酸,屬于危險化學品(5月7日取得鑒定報告)。
2021年4月26日,濱海縣應急管理局對濱海縣某化機廠及其主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立案查處。
鹽城市某化工貿易有限公司未經批準或許可,經營、儲存鹽酸,其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工地,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情形,涉嫌犯罪。2021年5月7日,濱海縣應急管理局將該案件移交至濱海縣公安局。2021年5月13日,濱海縣公安局對該案件進行刑事立案,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戴某某已被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案例三 2021年3月25日,肖某某、龍某某夫婦花費15萬元人民幣從何某某手中購得3個集裝箱(內有汽油儲罐、油桶)及改裝的流動加油車一輛,用于從事汽油儲存、經營活動,上述油罐位于江蘇省常熟市古里鎮。3月26日,肖某某、龍某某夫婦從山東購買了價值15萬元的汽油(92號)儲存在油罐。3月28日早上6點30分左右,肖某某、陳某某(龍某某姐夫)兩人駕駛改裝流動加油車來到汽油儲罐區,將油罐內的汽油加入到面包車內的塑料油桶內。至7時左右加油完畢,陳某某在發動面包車過程中,車廂內突然起火。火勢后由趕到的消防救援隊員撲滅。
事發后,常熟市應急管理局按照行刑銜接要求,積極與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對接,會同市公安局內保大隊、屬地派出所對涉案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聘請專家對事發現場進行現場勘驗。查明,位于常熟市古里鎮的油罐區防火間距不足、未設置防雷防靜電裝置、無阻火器等必要的安全設施、無消防應急救援器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不具備汽油儲存經營條件。肖某某、龍某某未按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辦理項目安全審批手續;未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要求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肖某某、龍某某、何某某等未辦理項目安全審批手續、未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該行為已涉嫌危險作業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第(三)項的規定),常熟市應急管理局于2021年4月16日將該案移交常熟市公安局。常熟市公安局于移送當日對有關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險作業罪立案偵查。2021年5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龍某某、何某某以涉嫌危險作業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肖某某因身體原因暫未采取刑事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