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污染物排放超標 一輪胎工廠被處罰!
已有人閱讀此文 - -近日,山東省東營市以及東營廣饒縣接連公布了山東省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等相關文件。
山東昊華輪胎有限公司因污染物排放超標被環保部門行政處罰。
2021年5月6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山東昊華輪胎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的廠界下風向3處檢測點位臭氣濃度分別為30(無量綱)、38(無量綱)和49(無量綱),分別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二級新改擴建排放標準要求20(無量綱)的0.5倍、0.9倍和1.45倍。
被予以行政處罰:2021年5月6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核實,山東昊華輪胎有限公司2021年5月5日的廠界下風向3處檢測點位臭氣濃度分別為30(無量綱)、38(無量綱)和49(無量綱),分別超出《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4554-93)表1中二級新改擴建排放標準要求20(無量綱)的0.5倍、0.9倍和1.45倍。
2021年1月7日,經濰坊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山東昊華輪胎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購置了1臺30t/h的燃氣鍋爐,主體已完成安裝,天然氣管道尚未接通。該企業新建燃氣鍋爐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
以上事實,有我局執法人員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影像資料等證據為憑。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我局于2021年2月1日以《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濰環罰告字﹝2021﹞SG009號)告知你單位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以上事實,有我局《行政處罰(聽證)事先告知書》(濰環罰告字﹝2021﹞SG009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照《山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建設項目類第1項,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罰款(大寫):玖萬伍仟零壹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壽光市國庫集中支付中心。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濰坊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向濰坊高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