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銷售不可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已有人閱讀此文 - -昨日,長春晚報新聞記者從省法制辦獲知,我國現將《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條例(征求意見稿)》向社會發展發布,征詢各界人士的意見與建議。意見反饋截至日期是5月24日,電子郵件為jjfzcyx@126.com。規章中要求,針對一次性塑料餐盒、餐刀、餐杯等均不允許生產制造、市場銷售和提供,在產品銷售和商業主題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也將被懲處罰款。
提供一次性塑料餐盒也不允許
我國行政區內嚴禁生產制造、市場銷售和提供下列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一次性塑料包裝袋、連卷袋、平袋子、提攜袋;一次性塑料餐盒、碗、盤(含拖盤)、碟、刀、叉、勺、杯(含內淋膜紙杯)、杯蓋、塑料吸管。激勵應用生物基材料生產制造的微生物可降解塑料制品。大型商場、銷售市場的開辦者應依規對本大型商場、銷售市場中運營的塑膠制品開展核查,對嚴禁市場銷售和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狀況開展監督管理,對違背本規章的個人行為立即勸阻;勸阻失效或發覺重特大違紀行為,馬上匯報有關管理方法單位解決。經營人要創建塑膠制品拿貨賬表,拿貨賬表和銷售臺賬儲存限期不可低于2年。
產品銷售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最大罰三萬元
違背本規章要求生產制造、市場銷售或提供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早已注入社會發展的,經營者、經營者、提供者理應取回,沒法取回的,依據違反規定商品數量征繳環境污染物件應急處置費。
經營人未創建和儲存拿貨賬表和銷售臺賬的,由監管單位責令時限改正,處5000元之上30000元下列罰款;生產制造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將被責令終止生產制造,收走違反規定生產制造的商品,處50000元之上10000零元下列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收走非法所得。
市場銷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將被責令終止市場銷售,收走違反規定市場銷售的商品,對違反規定的本人處5000元下列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公司處50000元之上10000零元下列罰款;有非法所得的,收走非法所得。
在產品銷售、商業主題活動中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將被責令終止提供,對違反規定的本人處一千元之上5000元下列罰款;對違反規定的公司處10000元之上30000元下列罰款。
銷售市場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或被停產整頓
大型商場、銷售市場開辦者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被懲處5000元之上30000元下列罰款,情節惡劣的將被責令停產整頓:一個月內本大型商場、銷售市場3個之上的經營人或同一經營人3次之上因違背本規章遭受懲罰,仍未改正的;已對經營人下發整改報告,貸款逾期仍未改正,大型商場、銷售市場的開辦者未采取任何監管、管理方法對策的。
大型商場、銷售市場開辦者容許經營人市場銷售、提供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或未執行核查、查驗崗位職責的,由監管單位責令改正,收走非法所得,處以50000元之上10000零元下列罰款。情節惡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責令停產整頓。
生產制造不符省內地區性規范的塑膠制品的,將被收走違反規定商品,責令時限改正,貸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0000元之上10000零元下列的罰款;市場銷售沒有印刷專用型標志的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將被責令時限改正,貸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0元之上50000元下列的罰款;市場銷售和提供沒有匯報商品信息的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責令時限改正,貸款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0元之上50000元下列的罰款。
來源于:長春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