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新增REACH法規對十溴二苯醚的限制條款
已有人閱讀此文 - -
2017年2月9日,歐盟國家官方網政府報告公布(EU) 2017/227,增加REACH政策法規配件XVII對十溴二苯醚的限定條文,要求化合物或物件中的十溴二苯醚的成分不可大于或等于0.1%。(EU) 2017/227將在歐盟國家官報公布二十天后起效,有關生產商有2年的緩沖期以融入政策法規的轉變。
注:十溴二苯醚商品關鍵作為加上型無鹵阻燃劑,含溴量大,耐熱性好、阻燃性效率高,主要用途普遍,可用作高壓聚乙烯、聚丙稀、ABS樹脂、環氧樹脂膠、PBT環氧樹脂、硅膠、三元乙硫化橡膠及聚酯化學纖維、亞麻纖維等的無鹵阻燃劑,具備加上量少、阻燃等級強、耐熱性高的特性。
缺陷:因其持續性和微生物積累性,即便在終止排污以后,十溴二苯醚依然很有可能對自然環境導致不可避免的傷害。除此之外,其低溴轉換物具備神經系統毒副作用,長期性曝露會危害包含人們以內的哺乳類動物的中樞神經系統。
依據(EU)2017/227,配件XVII增加以下幾點
67. 十溴二苯醚
CAS No:1163-19-5
EC No:214-604-9
1、2019年3月2日以后,做為化學物質不可生產或在銷售市場上市場銷售。
2、2019年3月2日以后,摩爾質量大于或等于0.1%,不可用于生產下列商品或投入市場:
a) 別的化學物質的構成部分;
b) 化合物;
c) 物件或物件的隨意一部分。
3、段1和段2的限定條文不適感用于下列主要用途的化學物質、別的化學物質的構成部分和化合物:
a) 在2027年3月2日以前,用于生產飛機;
b) 用于生產下列商品的零部件:
1) 2027年3月2日以前的飛機;
2) 2019年3月2日以前,合乎歐盟指令2007/46/EC要求范疇的機動車輛,合乎(EU) No 167/2013政策法規要求的農牧業和林果業車子和合乎歐盟指令2006/42/EC要求的工業設備。
4、段2(c)不適感用于以下幾點:
a) 于2019年3月2日以前投入市場的物件;
b) 依據段3(a)生產的飛機;
c) 依據段3(b)生產的飛機、機動車輛、工業設備的零部件;
d) 合乎歐盟指令2011/65/EC要求的電子電氣商品
5、針對本內容有關“飛機”的界定以下:
a) 依據歐盟法規(EU) No 216/2008要求的型號規格或是國際性民用航空機構(ICAO)成員國中國法律準許設計方案的型號規格生產的民用型飛機,或是早已獲得由ICAO成員國公布的依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配件8要求的適航證;
b) 軍工用飛機。
從3C電子產業看來,iPhone、三星、hp惠普、Dell等企業均服務承諾慢慢停止使用溴系阻燃劑,規定嚴苛的乃至要求:Br<900ppm;Cl<900ppm;Br Cl<1500ppm。
防火材料的無鹵化刻不容緩!無鹵阻燃劑中氫氧化鎳無鹵阻燃劑、澎漲型無鹵阻燃劑和磷系阻燃劑是在其中的意味著,因為其熱平穩好、高效率、抑煙、阻滴、安全性、無毒性、對自然環境基礎零污染,在防火材料里將獲得普遍的運用,并將慢慢替代鹵系無鹵阻燃劑。選用一定的技術性對無鹵阻燃劑開展解決促使無鹵阻燃劑的阻燃性高效率做到更強,如納米材料,超優化包復技術性。
而此次歐盟國家官方網政府報告公布(EU) 2017/227,增加REACH政策法規配件XVII對十溴二苯醚的限定條文,要求化合物或物件中的十溴二苯醚的成分不可大于或等于0.1%。必定會進一步危害鹵素燈泡無鹵阻燃劑的運用,而且依據在我國針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高度重視狀況看來,現行政策也會讓阻然防火材料獲得進一步的發展趨勢。
來源于:艾邦高分子材料

